評價結論: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為嚴重。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針對分項結論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的對策措施。 1、總體布局 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5.2.1.1條,用人單位在未來規劃時,應將辦公室布置在非生產區,生產區和非生產區在平面上分開布置,且非生產區應處在生產區的全年最小風頻的下風側。 2、 職業病防護設施 (1)用人單位2F一次車間射出機1#操作位、2F倉庫修邊區、3F二次車間打粗位1#、4F打粗車間打粗位1#、4F打粗車間打粗位2#、5F PU 車間配料區、5F PU 車間抹料區、5F PU 車間開模位、5F PU 車間噴氣位、5F PU 車間吹干位、6F組合噴漆車間組合線壓底區、6F組合噴漆車間打粗區、6F組合噴漆車間包紙區等崗位接觸的噪聲聲級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規定的接觸限值,建議用人單位將運行噪聲強度大的設備與其他相近崗位之間增加隔聲降噪措施,減少勞動者的接觸時長; (2)建議用人單位在調膠房和調漆房設置上吸式排風罩;6F組合噴漆車間的噴漆作業區應在上吸式排風罩的正下方,減少勞動者的接觸時長。 (3)用人單位應根據制定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保養及維修計劃,明確維護保養項目、周期頻次、責任人員等內容,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及檢修,并做好相關記錄,妥善保管。 3、 職業健康監護 (1)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應包括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內容,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4、 個體防護 (1)加強指導作業人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制定相關檢查與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絕只配不戴的現象; (2)用人單位5F PU車間的開模工、噴氣工、吹干工崗位的勞動者佩戴防噪耳塞后接觸的噪聲強度仍超標,應加戴防噪耳罩; (3)應向員工強調個體防護的重要性,加強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及時更換。 5、 輔助用室 該用人單位各車間衛生特征等級為3級,建議用人單位按照 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在廠區內車間附近設置集中浴室,在生產車間內設置休息室。 6、職業健康管理 (1)進一步加強勞動者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3)在今后的職業衛生管理過程中應及時補充、更新、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職業健康監護等職業衛生檔案內容; (4)對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7、 職業衛生檢測與評價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當生產規模、工藝、設備和規模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