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第1號修改單(GB/T 4754-2017/XG1-2019)可知,擬建項目屬于第C大類“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中“鋼壓延加工”。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的規定,擬建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建議: 職業病防護設施補充建議 (1)針對類比企業噪聲超標崗位車間,建議建設單位在擬建項目相對應崗位車間設置休息室,休息室墻體、門窗均應符合隔聲、吸聲的要求; (2)擬建項目應定期對移動式焊接煙塵凈化裝置、除塵裝置管道及配套除塵設施、酸霧通風排毒設施等防護設施進行檢維修,確保作業過程防護設施運行時能夠滿足工作位合理控制風速; (3)建設單位應對擬采取的防塵、防毒設施,移動式焊接煙塵凈化裝置、除塵裝置和通風排毒裝置等職業病防護設施在下一步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中進行細化; (4)建設單位應不斷發掘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逐步替代高毒原料等,減少或杜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生; (5)建設單位應不斷發掘效果更佳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如通風排毒能力更強的防護設施、降噪能力更強的防護設施等; (6)工作場所職業中毒防護采用的各類設施和材料應是相關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產品; (7)當存在外包作業時,應對承包商的職業衛生防護能力進行評估、與有能力的承包商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其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并告知職業病危害的防護要求和相關管理程序。 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補充建議 (1)擬建項目在下一步設計中應根據《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份:總則》(GB 39800.1-2020)進一步完善個體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應明確配置的各種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置崗位(工種)、防護用品的種類、數量及其參數。 (2)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要有專人管理和發放,定期維護、更換,同時應加強職業衛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目的和意義,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應急救援措施補充建議 (1)擬建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20)等的相關要求,制定包括針對急性中毒、職業中暑、急性化學物灼傷、密閉空間作業窒息中毒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預案中應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通信聯絡方式、應急響應程序、應急演練、應急物資等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由建設單位安全、消防、保衛及合作醫療機構等部門參加,并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做好總結和記錄。 (2)可能存在急性職業損傷的生產區域應就近設置現場應急處理設施,包括:沖淋設施、過濾式防毒面具、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擔架等其他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藥品,急救處理的設施等,防毒器具應存放在放毒器具存放柜內,設置明顯標識,并定期維護與檢查。 輔助用室補充建議 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相關規定,擬建項目的車間衛生等級可判斷為3級。 (1)生產車間衛生特征為3級的宜在車間附近或廠區設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間、洗浴間和管理間組成。浴室內一般按4-6個淋浴器設一具盥洗器。車間衛生特征3級的,每個淋浴器設計使用人數上限為9人。 (2)車間內應設盥洗室或盥洗設備。接觸油污的車間,應供給熱水。車間衛生特征3級的,每個盥洗水龍頭的使用人數為31~40人。 (3)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在車間附近設置休息室或休息區,休息室內應設置清潔飲水設施。 (4)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在車間附近設置廁所,廁所應有排臭、防蠅措施。車間內的廁所,一般為水沖式,同時應設洗手池、洗污池。除有特殊需要,廁所的蹲位數應按使用人數設計。 廁所:男廁所可按25人設1個蹲位。女廁所可按15人設1個~2個蹲位。 (5)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在車間附近設置生活用室,生活用室的配置應與產生有害物質或有特殊要求的車間隔開,應盡量布置在生產勞動者相對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風良好的地方。 職業衛生管理措施補充建議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具體設置措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要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補充完善: (1)建設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預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2)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在各操作崗位設置生產性粉塵、噪聲、生產性毒物等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并要求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規程進行生產活動。 (3)建設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用人單位“三類人員”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閩衛職健函〔2020〕213號)、《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規定,建立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定期組織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危害基本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每次培訓均記錄在案,檔案進行統一的管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定期通過各種形式培訓來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水平。 要根據崗位特點,制定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和培訓學時,確保培訓取得實效,也可以委托培訓機構開展職業衛生培訓。 應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①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②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③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④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內容。 應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和方可上崗作業。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更換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和勞動者應按時接受職業健康培訓。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后3個月內接受職業健康培訓,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勞動者上崗前應接受職業健康培訓,上崗前培訓不得少于8學時,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崗培訓,在崗培訓不得少于4學時。 (4)以上三類人員繼續教育的周期為一年。若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或者轉崗導致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要對勞動者重新進行職業衛生培訓,視作繼續教育。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職業衛生培訓后應妥善保存有關培訓證明或證書,以便備查 (5)建設單位應明確其具體的職業衛生專項防治經費,費用應包括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組織工作經費、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費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檢測評價費用、職業衛生宣傳培訓費用、職業健康監護費用、職業病人診療費用、警示標識費用等。 建設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及《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的要求完善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勞動者錄用時,應在合同中告知其作業場所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采取的防護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