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在生產狀況正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運行正常、個人防護用品佩戴有效、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良好落實的情況下,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建議:1設備布局 建議用人單位在電焊打磨區安裝移動式焊煙凈化裝置。 2職業病防護設施 根據檢測結果可知噴漆工崗位接觸的二甲苯(全部異構體)的濃度,不符合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 化學有害因素》(含第1號修改單)中規定的接觸限值要求。建議在作業時需按正確的操作規程作業,建議在噴漆房各面均安裝側吸罩。車廂焊接工、打磨工、底架焊接工、打磨工、骨架焊接工、打磨工、拼接焊接工、打磨工、外蒙皮焊接工、打磨工、內蒙皮焊接工、打磨工、配件焊接工1#、配件焊接工2#、配件焊接工3#、打磨工、噴砂工、補灰打磨工接觸的40h噪聲等效聲級值超過85dB(A),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規定的接觸限值要求,建議對打磨機按時保養維護,建議縮短車廂焊接工、打磨工、底架焊接工、打磨工、骨架焊接工、打磨工、拼接焊接工、打磨工、外蒙皮焊接工、打磨工、內蒙皮焊接工、打磨工、配件焊接工1#、配件焊接工2#、配件焊接工3#、打磨工、噴砂工、補灰打磨工人員的作業時間,加強輪換,作業人員佩戴防噪聲耳塞上崗作業。 用人單位需做好布袋除塵等防護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對功率衰減達不到設計要求的要進行更新;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杜絕在防護設施未開啟或不正常情況下進行生產作業;嚴禁在無防護措施的其它場所進行涉塵涉毒作業。 根據檢測結果可知噴漆工崗位接觸的二甲苯(全部異構體)的濃度,不符合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 化學有害因素》(含第1號修改單)中規定的接觸限值要求。建議在作業時需按正確的操作規程作業,建議在噴漆房兩個側面均安裝側吸罩。 3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對事故能做出較快的反應,降低事故危害風險。 (2)應定時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現場演練,做好演練記錄,并記錄存檔。 (3)急救箱配置內容可根據用人單位規模,職業病危害性質,接觸人數等實際需要,參考急救箱配置參考清單 (4)建議用人單位在車間附近設置噴淋洗眼裝置,且服務半徑不大于15m,并在噴漆房設置報警裝置。 4職業健康監護 (1)用人單位應完善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用人單位應完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組織所有接害人員到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檢查機構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應對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少檢、漏檢。 (3)用人單位應持續按照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要求,執行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體檢周期。 5個體防護用品 (1)用人單位應強調個體防護,加強對各種個體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用品應及時更換,確保各種個體防護用品處于正常狀態。 (2)用人單位應增加員工的個體防護意識,培訓員工正確佩戴、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裝備,制定檢查和獎懲制度。 6職業病危害告知 (1)用人單位應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危害告知,按要求設置警示線。 (2)建議用人單位將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公布于作業場所。公布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 (3)建議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7輔助用室 (1)建議用人單位未來在車間附近或廠區設置集中浴室。 8職業衛生管理 (1)根據相關法規,每年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至少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全面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評價。 (2)切實落實職業衛生責任制度,加大職業衛生投入。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對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做好日常監督和檢查,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加強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和技術知識的學習,如有人員變動應確保培訓合格后上崗并做好交接工作,把職業病源頭防治工作作為企業轉型升級的一項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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