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總體布局 建議用人單位在今后廠區改建、擴建過程中,將蘭皮車間布置于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辦公宿舍樓、宿舍樓布置于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2職業病防護設施 (1)定期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做好相關記錄,并妥善保管,確保防毒措施滿足防護要求,防護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2)建議對已有防護設備結構、安裝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維修,并改善其不合理結構或布置,使之發揮有效的通風排毒作用。 (3)制定合理可行的防護設施維護保養計劃,明確維護保養項目、周期頻次、責任人員等內容,切實執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做好相關的記錄,避免職業病防護設施因年久失修,影響其防護效果。 (4)建議用人單位對噪聲超標崗位采取可行的隔聲降噪措施,如安裝隔聲罩、隔聲擋板等,降低噪聲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為作業人員實行“巡檢+定崗操作”相結合的作業方式,以減少作業人員接觸噪聲的時間和頻次。 3應急救援設施、預案 (1)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員工開展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并記錄;例如:夏季高溫中暑應急演練或急性中毒應急演練。 (2)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 (3)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做好維護、保養記錄,妥善保管。 (4)建議用人單位在刷漿、噴漿作業崗位15m范圍內設置不斷水的沖淋洗眼器。 4職業健康監護 (1)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3)用人單位應安排全部接害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安排需要復查人員進行復查。 5個體防護 (1)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2)對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對個人防護用品數量進行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需求。 6輔助用室 (1)建議用人單位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7.2.2.1的要求,車間附近或廠區內設置集中浴室。 (2)建議用人單位在車間內設置工間休息室,休息室門窗應有良好的隔聲效果,室內應設置清潔飲水設施,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必要時采用局部機械通風。 7職業衛生管理 (1)進一步加強勞動者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3)根據相關規范的要求,進一步補充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職業健康監護等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檔案內容。 (4)對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材質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8下一階段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當生產規模、工藝、設備和規模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