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通過本報告書的綜合分析,用人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若能夠落實有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及后續處置,在生產狀況正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運行正常、個人防護用品佩戴有效及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良好落實的情況下,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就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建議: 1總體布局 建議用人單位在辦公樓鄰近生產區域周邊栽培樹木,對來自生產區的粉塵、毒物進行阻隔吸收,降低當地風向對廠區布局的影響。 2職業病危害因素及職業病防護設施 (1)建議用人單位在未來設備采購規劃時,選擇機械化、自動化、遠程控制程度高的設備。 (2)建議用人單位將高噪聲設備與低噪聲設備分開布置。 (3)建議用人單位定期對各防護設施的結構、安裝和運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維修,改善其不合理結構或布置,使之發揮有效的防護作用,并定期檢查,定期保養,更換壞損設備。將防護設施與主要工藝設備一起納入設備維護保養計劃并切實執行,發現損壞的設備及時進行維修,并對維修和保養進行記錄。 (4)建議用人單位檢維修人員進入大型密閉設施等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先進行吹掃置換內部空氣,作業工人佩戴防毒面具預防急性職業中毒。 3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49號)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相關規定,定期委托具有資質的(2)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3)在聘用新員工時,應委托具有體檢資質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根據其將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對其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若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離崗人員,對離崗人員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5)提高接害員工實際體檢率,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所提建議對需要復查和處置的員工進行復查及相應處置工作和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加強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意識及其教育培訓,配合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以便早期檢出職業禁忌證患者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保護人員健康,分清責任,減少糾紛。 4個體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根據《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加強個體防護管理和對員工個體防護用品佩戴的監督力度,加強對各種個體防護用品的采購、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用品應及時更換,確保處于正常有效狀態,并對防護用品的種類、發放,使用情況等進行記錄。 5職業衛生培訓 建議定期安排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同時加強員工職業衛生意識的培訓,針對新員工職業衛生意識應制定培訓計劃及內容,并落實培訓等相關工作。 培訓員工掌握本崗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確使用方法,以及能正確判斷防護設施是否故障的能力。 6應急救援設施 (1)建議定期對應急物資性能進行檢查,確保突發事故下能夠正常急救使用。 (2)建議定期對藥品箱內藥品進行檢查更新。 7職業衛生管理 建議用人單位按照制定的職業中毒及中暑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預案定期開展職業中毒演練工作。 8下階段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提示 (1)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進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2)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條:職業病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結果應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