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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晉江市百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用人單位

晉江市百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泉州市晉江市經濟開發區(安東園)安濟路8號

聯系人

蔡少媚

項目名稱

晉江市百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項目簡介

晉江市百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于2012年1月正式投產,是一家專業加工傘骨件的企業,廠區占地面積約200畝,目前年產傘骨件約9000噸。

用人單位名稱:晉江市百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25853182918

法定代表人:蔡真建

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

注冊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晉江市經濟開發區(安東園)安濟路8號

輻射源項:本項目無電離輻射源及輻射使用

此次評價為用人單位第一次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用人單位近三年來生產工藝、生產規模等未發生重大變化,目前該用人單位正常負荷運行,生產設施與防塵等防護設施正常穩定運行;自投產以來,未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

現場調查人員

楊可思、岳忠周、戴曉君

現場調查時間

20220608

用人單位陪同人

蔡少媚

現場檢測、采樣人員

廖美玲、陳嘉星

現場檢測、采樣時間

2022070520220707

用人單位陪同人

蔡少媚

用人單位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業病危害因素:

1)生產性粉塵:其他粉塵(鋼砂、硫酸亞鐵);

2)生產性毒物:碳酸鈉、氫氧化鈉、硫酸及三氧化硫;

3)物理因素:噪聲、高溫。

檢測結果:

1)用人單位輔助單元噴砂工和投料工接觸的粉塵CTWA和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2)用人單位傘骨車間巡檢工、中棒車間巡檢工和輔助單元投料工接觸的毒物CTWA和CSTE符合GBZ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3)由工作場所非穩態噪聲聲級噪聲聲級檢測結果可知,用人單位中棒車間上下掛崗位、傘骨車間下掛崗位勞動者接觸的40h噪聲等效聲級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規定的接觸限值要求,其余崗位/工種接觸的40h噪聲等效聲級符合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規定的接觸限值要求。

超標原因分析:

上下掛:傘骨車間和中棒車間流水線上掛和下掛區域集中分布,且加工件為鋼制傘骨件,上下掛時加工件與托盤撞擊的噪聲疊加車間設備噪聲,導致作業場所噪聲強度超標;

噴砂:噴砂機屬于高噪聲設備,導致作業場所噪聲強度超標。

4)用人單位傘骨車間和中棒車間巡檢工WBGT指數符合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規定的接觸限值要求。

評價結論和建議

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 職業病防護設施

建議用人單位將來在廠區改造時,應根據 GBZ 1-2010《工業企 業設計衛生標準》對輔助生產區和非生產區進行合理平面布局,將非生產區未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W)或次小頻率風向(WNW、WSW和SE)的下風側,輔助生產區布置在生產區與非生產區中間。

2 職業病防護設施

1)建議用人單位將車間流水線上下掛崗位分散開布置,減少勞動者同時上下掛時產生的噪聲疊加相互影響;在噴砂崗位采取隔聲、吸聲等控制措施,如:設置圍擋隔聲設施。

2)設備在長期使用中,建議用人單位必須加強日常維護和定期檢修。為了防止轉動零件磨損所產生的噪聲,確保馬達等噪聲源的防護罩密閉;開展巡檢制度,檢查、緊固設備聯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動造成的振動,減少設備振動噪聲;形成定期維修機制,利用大、中、小檢修機會,及時更換磨損的零部件,降低機械噪聲。

3)應根據制定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保養及維修計劃,明確維護保養項目、周期頻次、責任人員等內容,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及檢修,并做好相關記錄,妥善保管。

13.3應急救援

1)完善車間作業場所應急救援設施,在車間附近(15m內)設置不斷水的沖淋、洗眼裝置。

2)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做好維護、保養記錄,妥善保管。對急救藥品定時進行補充更新,確保藥品均在有效期內,補充更新以及勞動者領用應保留相關記錄,急救藥箱設置明顯的標識;

3)應根據制定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保養及維修計劃,明確維護保養項目、周期頻次、責任人員等內容,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及檢修,并做好相關記錄,妥善保管。

4)用人單位應針對可能發生的職業性中暑等應急事故,組織勞動者進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高溫季節來臨之前組 織勞動者進行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3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對需復查的員工,按照醫院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中的處理建議進行處理;

2)建議用人單位完善職工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盡快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安排需要復查的勞動者進行復查;

3)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周期具體見附件八。

4個體防護用品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GB 2626-2019《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 39800.1-2020《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T 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和《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的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

2)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3)對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對個人防護用品數量進行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需求。

5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3)建議用人單位對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等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建議用人單位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進一步加強勞動者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6)對臨時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其遵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為臨時工發放符合國家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其作業時正確佩戴和使用;做好臨時工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組織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7)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部分員工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書面的告知,需補簽《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8)根據《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用人單位應加強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并加強員工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督、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義,確保其正確使用。

9)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盡快參與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或學時證明。

6下一階段的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 第5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衛健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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