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1. 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2. 根據擬建項目的相關資料,擬建項目基本執行了我國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擬建項目在今后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建設中,若能將已考慮到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本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建議予以落實,預計項目建成投產后,擬建項目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能夠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可滿足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要求。因此,擬建項目在職業病危害防控方面是可行的。 建議主要內容: 1個人防護用品補充建議 (1)建設單位根據勞動者作業類別,參考《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和《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2008),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2)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并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3)應按《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 18664-2002)的要求,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定期檢查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進行個人防護用品數量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要求。對不符合國家標準、達不到防護效果或在工作過程中損壞,應及時更換。 2職業衛生專項投資補充建議 應根據擬建項目實際情況,制定職業衛生專項投資表,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組織工作經費、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設備購買、職業衛生宣傳培訓、職工健康監護、職業病人診療、警示標識等。 (2)擬建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包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所需費用應納入預算。 3外委掛辦理建議 建設單位應確保外委單位具有職業病危害防護能力,與外委單位簽訂協議書,督促外委單位制定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作業時,應加強對外委單位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好職業病危害防護和個人防護,規范作業,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時溝通和協商解決作業過程中的各項職業衛生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