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13.1 總平面布局 用人單位今后若有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總平面布局應符合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 13.2 職業病防護設施 (1)前紡絲車間(卷繞)、后紡絲車間(加捻、定型)、針刺車間下卷8h等效聲級值大于80dB(A),不符合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針對以上崗位進行整改,設置隔聲觀察室等。 (2)用人單位應定期對各類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更換,改善其不合結構或布置,使之發揮有效的作用,從而降低毒物濃度/噪聲強度。 13.3 職業健康監護 (1)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接害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2)用人單位應對健康檢查機構建議復查的員工,應按照要求時間及時安排復查。 13.4 職業衛生管理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繼續完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資料,按時進行年度申報。 (3)用人單位應按GBZ/T 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3.5 職業衛生檢測與評價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法規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現狀評價。 (2)當生產規模、工藝、設備和規模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