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1. 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綜上所述,根據擬建項目相關可研資料,擬建項目基本執行了我國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擬建項目在今后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建設中,若能將已考慮到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本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建議予以落實,預計項目建成后,擬建項目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能夠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因此,擬建項目勞動者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預計能符合接觸限值的要求。擬建項目能夠滿足國家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的要求。 建議主要內容: 1. 在炎熱的夏季,應采取綜合性防暑降溫措施,適當縮短高溫作業時間。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夏季炎熱時為員工準備消暑品等。 2. 針對擬建項目風險評估中等風險的崗位,擬建項目應在相關點位設置合適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3. 合理的控制作業人員接觸時間,并選用合格的防護裝備。擬建項目可能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中列入《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有一氧化碳。擬建項目應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個體防護措施以有效地減少或消除接觸上述化學物質,盡可能保持最低接觸水平。 4. 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等的相關要求,制定包括針對急性中毒(硫酸及三氧化硫等)、高溫中暑、有限空間作業窒息中毒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預案中應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通信聯絡方式、應急響應程序、應急演練、應急物資等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由建設單位一線作業人員和安全、消防、保衛和醫療機構等部門參加,并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做好總結和記錄。 5. 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對擬建項目的應急醫療衛生資源情況進行說明,包括有毒化學物救治的人員的能力建設、裝置現場醫療救治和廠區級的相互協作關系及對臨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會醫療衛生機構的協作關系進行說明。擬建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將擬建項目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相關的信息,如硫酸及三氧化硫等,告知就近的醫院,以便發生急性職業性中毒時開展應急救援,同時與就近有進行急救能力的醫院建立合作關系,開辟綠色通道。 6. 應急救援設施應有清晰的標識,并按照相關規定定期保養維護以確保其正常運行。個人防護用品配發的規格及數量需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規定執行,具體為:應為接觸谷物粉塵的作業工人配發防塵口罩;應為高噪聲場所的工人配發防噪耳塞等;根據類比項目數據,應為噪聲超標點位及谷物粉塵超標點位的操作人員配發合適的防護用品。 7. 個人防護用品配發的規格及數量需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規定執行,擬建項目應為工作人員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必須保證選型正確,維護得當。下一步設計應對防護用品的具體型號進行確定。 8. 防護用品的選用應考慮以下情況:耳塞:適用于進入噪聲大于85分貝的區域時佩戴,每人配備1副,更換周期為半個月。對于噪聲在80分貝至85分貝的區域,需選擇佩戴衰減值較低的耳塞,以防止過度防護,并根據勞動者需要發放使用。防塵口罩:應選用KN90級別及以上的防塵口罩或防顆粒物呼吸器。防毒口罩:根據擬建項目風險評估及類比分析結果,預測工作場所毒物濃度超標不大于10倍,使用送風或自吸過濾半面罩。 9. 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要有專人管理和發放,定期維護、更換,同時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目的和意義,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10. 建設單位應根據勞動者作業類別及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 因素,參考《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和《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2008,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11. 擬建項目應建立、健全各工種(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應經科學論證,并與崗位職責相對應,其內容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防護的內容,可張貼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勞動者了解,提示勞動者遵守。建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12.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擬建項目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到取得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擬建項目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13. 擬建項目應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將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出。 14. 擬建項目作業場所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的規定,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位置及類型,具體詳見下表所示;還應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和公告欄,公告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號碼。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公布于作業場所,書面告知應該發到每位員工。 15. 擬建項目建成投產后應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時,應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使之達到國家衛生標準,方可繼續生產。 16. 職業衛生專項經費概算應包括以下內容: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組織工作經費、生產工藝改進、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設備購買、職業衛生宣傳培訓、職工健康監護、職業病人診療、警示標識、其他要素等主要生產環節的職業衛生專項防范設施應納入預算。 17. 外包工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擬建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吸取、借鑒同行業在外包工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經驗,在簽訂外包合同時應當將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外包工,要求承包商對外包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重視外包工的個體防護工作,在保證種類齊全、正確發放的基礎上,加強監督,確保正確使用;重視外包工的職業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場地內宣傳欄、班前會議等方式向工人傳授職業衛生知識,每年組織定期學習。企業應確保外包作業人員和正式職工享有同等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8.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建設單位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書面報告格式,將本項目的預評價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建設單位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在該建設項目施工前,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或試運行期間,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在建設項目投產以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現狀評價。擬建項目作業場所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的規定,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位置及類型,具體詳見下表所示;還應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和公告欄,公告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號碼。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公布于作業場所,書面告知應該發到每位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