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1. 擬建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較重; 2. 根據對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資料的分析,擬建項目基本執行了我國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在今后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建設中,若能將本評價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建議予以落實,預計項目投產后,擬建項目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能夠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能夠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主要內容: 1. 投產后應嚴格按照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求,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定期檢查、維護,定期進行防護性能的檢測,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有效運行; 2. 建設單位根據勞動者作業類別,參考《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和GB/T 11651-2008《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3. 擬建項目應在可能發生化學性灼的倉庫以及電鍍車間設置沖淋、洗眼設施,如設置噴淋洗眼器,噴淋洗眼器的服務半徑應小于15m,保證勞動者能在10秒內得到沖洗。車間內應設置防毒面具、化學防護服、耐酸堿服、護目鏡等個人防護用品,用于應急時使用; 4. 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見附件1)組織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5. 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 |